剛在國內的電視台看到一則新聞。有兩個年青人駕車不小心撞斃了一隻小狗,而這小狗的主
人要求5000元的賠償。當然,5000大元在國內並不是一個小數目。兩個年青人當然沒有能力拿出這筆錢,而小狗的主人就以他們在小狗的屍體前跪下一個小時以代替那筆賠償金。
這則新聞在國內某些網上論壇牽起熱話。其中一個論壇以 “這主人真的愛狗嗎?” 為題讓人們一起討論這個主人要求兩位年青人下跪的動機。有人認為小狗的主人並不愛狗。因為在這寒冷天氣中,要求這兩位不小心駕駛的年青人跪在車來車往的馬路上足足一個小時,是沒有人道的行為。有人舉出一個學派說法 (我不記得是甚麼派甚麼家了..總之就是一些學說理論),愛有分多重層次,先要愛人,後推及小狗。即是說,狗主人不懂 “愛” 那兩個年青人,還怎談得上愛自己的小狗。有點兒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的意思吧。
對 不起,我不認同。 “愛” 要用層次或是物類去分? 我想應該大家對 “愛” 的定義不同。 就好像 “愛” 與 “喜愛” 的分別,寫法的微距﹔遙遙的文義。 一個字 “愛” 已來得簡單直接,還須多一層次多一步驟去組成兩個字的 “喜愛” ? 大家都不是小狗的主人,請不要妄斷主人對小狗的愛。
令我記起中學時期所學的一個課文 -- 《莊子‧知魚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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