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國內的電視台看到一則新聞。有兩個年青人駕車不小心撞斃了一隻小狗,而這小狗的主
這則新聞在國內某些網上論壇牽起熱話。其中一個論壇以 “這主人真的愛狗嗎?” 為題讓人們一起討論這個主人要求兩位年青人下跪的動機。有人認為小狗的主人並不愛狗。
對 不起,我不認同。 “愛” 要用層次或是物類去分? 我想應該大家對 “愛” 的定義不同。 就好像 “愛” 與 “喜愛” 的分別,寫法的微距﹔遙遙的文義。 一個字 “愛” 已來得簡單直接,還須多一層次多一步驟去組成兩個字的 “喜愛” ? 大家都不是小狗的主人,請不要妄斷主人對小狗的愛。
令我記起中學時期所學的一個課文 -- 《莊子‧知魚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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